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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2-09-30 13:35  来源:   作者:

   一、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为切实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国家教育督导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国家教育督导的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聘任国家督学;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负责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决议,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政、督学和监测评估工作。

四、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处理重要事项的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可召开专题会议。

五、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会议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六、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要求及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报主任审定。

七、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会议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

八、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会议纪要发送主任、副主任、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

九、本规则自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